特种设备许可证
许可证管理
(1)持证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,不得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许可证;
(2)许可证的吊(撤)消和注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,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行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;公司与子(分)公司共同取得许可的,发生本项所述情形时,公司作为责任主体,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;
(3)申请单位提供材料骗取许可的,为其提供协助的相关单位承担连带责任;
(4)采取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生产单位,如果发现提交材料,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许可证。
特种设备许可证
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以下与许可范围相适应,并且满足生产需要的资源条件:
(1)人员,包括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、检测人员、作业人员等;
(2)工作场所,包括场地、厂房、办公场所、仓库等;
(3)设备设施,包括生产(充装)设备、工艺装备、检测仪器、试验装置等;
(4)技术资料,包括设计文件、工艺文件、施工方案、检验规程等;
(5)法规标准,包括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。
特种设备许可证
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:
元件组合装置级燃气调压装置原来按TSG D2001-2006限定范围是额定压力1.6MPa以上,TSG 07-2019颁布后提到元件组合装置许可产品范围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。现TSG
D2001-2006已废止,我公司原有的级燃气调压装置许可证的制造范围怎么界定呢?是不限额定压力范围呢还是仍然限定额定压力1.6以上?额定压力1.6以下的燃气调压装置仍然不在特种设备许可范围内。
答复:根据2019年3号公告和《TSG07-2019》,《特种设备目录》中压力管道定义范围内的燃气调压装置都应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,包括额定压力位1.6一下的产品。
特种设备许可证
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证
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
(1)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、无损检测仪器、理化检验设备、耐压试验装置等;无损检测、理化检验工作外委的,相应的无损检测仪器、理化检验仪器不要求;
(2)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,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、校准合格。
制造单位必须有能力完成锅炉产品的主体制造,不允许将锅炉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进行外委。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、理化检验、热处理以及炉胆、下脚圈和封头(管板)成形工作允许外委,对于有焊缝的炉胆、封头(管板),应当进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。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项目允许外委。
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燃气管道(GB1)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办理咨询的济南群峰于2025/3/6 12:51:54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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